郭新振決定留在養父母身邊,是認賊作父嗎?

太長不看版:

1、郭新振也是受害者,大家不要網暴他,郭父也不希望這樣;

2、支援買賣同罪,支援買家入刑;

3、還是那句話——不能將“是否懲罰違法者”的決定權,過度交給個人來行使。

前陣子,鹿sama突然激動地告訴我一個訊息:“電影《失孤》的原型郭叔叔找到被拐賣24年的兒子了!”當時我也跟著感到非常高興,所有關注過這件事的網友也都為郭叔叔歡呼和感到欣慰。

可能只有自己當了父親,才能理解郭剛堂散盡家財、捱打、挨搶、捱餓,也要滿天涯尋找孩子的執著。如今他終於心願得償,真是劉德華聽了都想點贊。

但是隨後的劇情讓很多人失望了——郭剛堂失而復得的兒子郭新振表示,養父母年紀大了,有養育之恩,他以後還是想留在養父母身邊照顧他們,親生父母這邊,他會經常去探望的。郭剛堂夫婦則表示,一切尊重孩子的意願,會將其養父母當親戚,不想讓孩子受到二次傷害。

這個結局激起了群情激憤:

“親爹太卑微了,明明自己才是受到二次傷害的人,卻還在擔心孩子會受到二次傷害。”

“付出一生等來的孩子卻要認賊作父,這個孩子還不如別找回來。”

“那不叫養父母,應該叫買家;那不叫養育之恩,那叫偷取了別人的幸福人生。”

“買家害得別人家破人亡,到頭來一點懲罰也沒有,還有孝順兒子送終,這筆交易真划算!”

“親爹媽倒了血黴,明明是仇人,卻為了孩子不得不嚥下血淚,不僅要原諒,還要恭恭敬敬地把仇人當親戚。”

“這兒子三觀不正,白眼狼!結局真是我沒想到的,劉德華還是不要拍續集了。”

這個結局傷害了群眾的感情,但其實卻是絕大多數尋回親子案例的典型結局。

因為大多數孩子被拐賣的時候還不足3歲,但3歲前的記憶通常都很模糊、零碎甚至會完全遺忘——通常來說,

0-6歲之間本來就是孩子和養育者之間建立親密聯絡的關鍵時期,其中又以2-3歲最為關鍵

,有孩子的人大多會有這個體會:兩三歲的孩子正是最粘人、最親人的時候。

我聽說過的案例中,只有一個7歲才被拐賣(而且親眼目睹了媽媽被人販殺害的場景)的孩子,成年後不僅報警抓到了人販,還堅決要求將其養父母判刑,並且拒不承認那是他的養父母,他說:“不是這些買家重男輕女非得買男孩,我的媽媽就不會死。”

而對於那些一兩歲就被拐賣的孩子而言,養父母才是親人,親生父母卻是陌生人。於理,養父母是罪人,親生父母是受害者;但是於情,要孩子立刻離開感情較深的至親,去和陌生人相親相愛,真的很難做到。所以郭新振的個人選擇,我完全理解。

那網友的憤怒錯了嗎?我認為沒有錯。但是如果因此開始譴責郭新振,我覺得這個憤怒宣洩錯了物件——我們憤怒的物件從頭到尾只有兩個:人販子和買家。

人販子罪該萬死自不必說,買家也絕不無辜,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真不是隨口說說的,所以我堅定不移地支援買賣同罪,買家入刑。

其實我查了一下我國的法律,發現

買賣同罪早就已經被寫入刑法之中了

,所以按律買主也是要入罪的。然而在執行的時候,卻因為受害者(無論是被拐賣的孩子,還是親生父母)的不追究,

實際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郭新振也是受害者,但我支援買家入刑

有人可能會問:你又說理解郭新振,又說支援買家入罪,這不矛盾嗎?

不矛盾。

因為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就提到過我的觀點:

不能將“是否懲罰違法者”的決定權,過度交給個人來行使。

郭新振不願意追究養父母,他當然不願意追究,因為買主一家對他非常好,他和買家之間建立的就是親人間的感情了;郭剛堂也表示不追究,他當然也不敢追究,他要是執意追究,不就把自己放到兒子的對立面去了嗎?且不說能不能成功,就算成功了,他不怕傷了和兒子之間的感情嗎?

郭新振決定留在養父母身邊,是認賊作父嗎?

但是養父拐了養子,養子不追究就可以算了嘛?前男友綁架了前女友,女方不追究就拉倒了嗎?對,現在的執行層面確實是這樣的,但是

從社會的長治久安來講,這樣做是弊大於利的。

我的上一篇文章剛剛提到過:不能把要不要懲罰加害者的決定權交給受害者。從組織氛圍的角度來說,公權力的作用是

讓犯錯者為自己的錯誤買單,讓組織中的其他成員

(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我們這些關注此事的群眾)

感受到支援和公平,讓加害者不能有恃無恐,讓受害者不用畏懼受到報復。

因此,公權力不能過度地交由私人來決定和行使。有些沒有觸及法律紅線的糾紛,可以讓私人決定是否追究。但有些“糾紛”的性質已經

觸及刑法,無論受害者想不想追究,公權力組織都應該提起公訴。

對買家提起公訴,郭剛堂就不會被迫選擇要不要站到郭新振的對立面——“現在是法律要辦他們,不是郭剛堂要辦他們。”

這也不該是郭新振說不想追究就不追究的,否則受害者的公平正義得不到伸張,

違法者的犯罪沒有成本

,社會的公序良俗和組織氛圍遭到破壞,

買家還會一直損人利己,人販子還會繼續鋌而走險

,對社會安定來講,將會後患無窮。法不容情,

這不是僅僅為了郭新振或郭剛堂這些個人,而是為了今後更多的兒童和更多的家庭不受害。

不管是生父還是養父,犯罪了就該接受法律的嚴懲,你不能問兒子願意還是不願意。

刑法的作用不僅僅是

“懲罰犯罪者、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這一個層面,更有

“警示他人、震懾潛在違法者”、“讓全社會感受到公平和安全感”

的作用。所以要不要懲罰郭新振的養父母,不應該由郭新振說了算,應該由法律說了算。

最後還想插一句題外話。雖然很多朋友都替郭叔叔感到不值,非常心疼他。但我站在一個為人父母的視角,

我認為對郭叔叔而言,可能這其實是不幸發生以來,他想要的最好的結局了。

孩子和養父母感情好,說明他這20多年來起碼是被善待了,過得是幸福的——這是不幸中的萬幸。自己已經經歷了半輩子的痛苦,如果找到的結局是孩子被打殘了乞討,被賣作童妓,或者被養父母虐待,甚至被棄屍荒野……那樣親生父母的心更要碎成渣了。現在見他過得好,

即使(拐賣)這件事情本身從根兒上就是錯的,但是隻要苦果不是孩子品嚐的,父母的心就是安慰的。

至於郭新振,我希望大家也不要去譴責他甚至網暴他,

在這件事情中他完全是受害者

,他並沒有做錯過什麼。他只是在經歷一個

“雙避衝突”

的階段(既不想養父母難受,也不想親生父母失望),內心應該是挺矛盾的。

我願意相信他不會不管郭氏老倆口子的,只是需要時間去消化這件事、去培養感情。

聽說他也快要準備結婚了,我相信等他自己做了父親,一定會更能切身體會親生父母對他的愛和思念,會更加明白“可憐天下父母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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