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律師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就能直接強拆了

無論是在房屋徵收過程中,還是相關部門查處違法建築過程中,當事人往往會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或是責令改正通知書。在收到這兩份檔案後,那麼則意味著房子已經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築。此時當事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那麼,在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責令改正通知書後,相關部門就能直接強拆嗎?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相關的案例來為大家說一下

徵地拆遷律師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就能直接強拆了

張先生是某廠子的負責人。2015年,城管局依據城鄉規劃法向張先生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同年8月,城管局以暴力手段強制拆除了雨棚,並且還將不屬於拆除範圍內的圍牆一併用推土機拆除。城管局的行為導致該廠停產停業。隨後,張先生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張先生認為,城管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並非行政處罰書,未告知其救濟途徑,更不具備行政強制力。城管局在沒有下達任何強制處罰決定書的情況下,就對自己的雨棚進行了強制拆除,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另外,城管局誘導其透過信訪解決問題,以達到 延誤其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其超過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由於該局故意不告知複議期限所致,並非其怠於行使權利。

因此,請求確認城管局拆除其廠內雨棚和圍牆的行為違法。

徵地拆遷律師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就能直接強拆了

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違法建築鋼構雨棚的行為事實清楚,城管局依法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張先生未在時間內自行改正,城管局依法採取措施,強制拆除並無不當。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製作強制執行決定並公告等法定程式,城管局在未履行上述程式的情況下就直接強拆了該雨棚,違法了法定程式,與此同時,城管局並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實案涉雨棚及圍牆系正在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所以其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律師的意見,撤銷了一審判決,確認城管局拆除雨棚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僅憑責令改正通知書即實施強拆是不合法的。相關部門依據其下達的責令改正決定,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行為性質是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中的有關強制執行的程式性規定。城管部門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等法定程式的前提下,僅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就強拆,系程式違法。

徵地拆遷律師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就能直接強拆了

另外,城管局實施強制拆除前必須要經過當地政府的責成。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城管局只有獲得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成後,才可以實施強制執行行為,否則即為無法定授權,其拆除行為就是不合法的。而且,法律上並沒有賦予城管局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認定權。根據相關的規定,只有規劃管理部門才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城管局是不能代為行政該項權利的,除非違法事實與法律適用較為明確。本案中,城管局既未取得規劃局對違法事實予以確認的協助勘驗答覆書,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案涉雨棚確實是違法建築。在此情形下,城管局實施的強拆行為系認定事實不清。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過程中,如果徵收方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就以“拆違”的方式直接拆除房屋,那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千萬不要認為,反正是違法建築,履不履行法定程式都是一樣的,如果這樣,只會讓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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