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化妝品將有專門標誌“擦邊球”營銷有望“熄火”

兒童化妝品將有專門標誌“擦邊球”營銷有望“熄火”

圖片源於網路 圖文無關

目前兒童化妝品在安全性方面存在著種種問題:產品未進行化妝品備案、原料成分與成人化妝品沒有區別……這些問題曾給消費者帶來困擾。6月1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據悉,這標誌著我國有望迎來首個兒童化妝品監管法規,兒童化妝品將進入“獨立監管”時代。

首個兒童化妝品監管法規

何為兒童化妝品?此次意見稿中給出了明確定義:兒童化妝品指供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面板科主任醫師丁慧告訴中國商報記者,目前我們在(嬰)童類護膚品這一領域的監管法規還是一片空白。(嬰)童類護膚品應該分成三個適用年齡段——0-3歲之間、3-6歲之間(學齡前)、6歲(學齡前)-12歲(青春期前期)之間。

與成人化妝品相比,兒童化妝品有何特殊之處?廣東省化妝品學會常務副秘書長、副理事長、暨南大學生命科學技術學院教授劉忠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兒童的面板、器官、骨骼均處於發育階段,這就要求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過硬。丁慧也表示,兒童面板較特殊。以護膚品為例,適合成人面板的保溼劑中的原材料,比如尿囊素、醇類,用在兒童面板上就不合適。長期使用,就相當於將兒童的面板長期浸泡在水裡。從理論上講,(嬰)童類護膚品裡最好不要新增功效性太強的原材料。

兒童化妝品將有專門標誌,“擦邊球”營銷有望“熄火”。徵求意見稿提出,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顯著位置標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誌(待徵集)。同時,徵求意見稿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分割槽陳列兒童化妝品,在銷售區域公示兒童化妝品標誌。

這意味著,未來兒童化妝品與成人化妝品將分開銷售。中國商報記者在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美妝集合店內看到,目前市面上的兒童化妝品尚未完全與成人化妝品分開銷售,不少導購在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時,仍會以“某款護膚品嬰幼兒也可以使用”作為賣點推銷。

兒童化妝品將有專門標誌“擦邊球”營銷有望“熄火”

圖片源於網路 圖文無關

禁止新增部分功效性原料

兒童化妝品配方迎來嚴監管。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允許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髮、染髮、燙髮等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時,需對使用的必要性及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兒童化妝品中應選用有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不得使用尚處於監測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對兒童安全性尚不明確的原料。”

丁慧表示,在(嬰)童類護膚品領域,產品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重點。市場中相關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摻雜違禁原料等問題也迫切需要監管介入。

“徵求意見稿出臺前,相關企業都是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釋出的《兒童化妝品申報與評審指南》來生產相關產品,在部分功效型原材料的使用上,指南中並沒有強制性內容,這就使得部分企業抱有僥倖心理。事實上,上述遭禁止的原材料應用到兒童化妝品中,很容易讓兒童產生過敏反應,嚴重一些的,會導致兒童的器官發育受損。這些原材料如果在兒童體內累積的話,還可能會致癌。”劉忠表示。

所有上架銷售的兒童化妝品均將經過毒理學實驗。徵求意見稿提出,兒童化妝品應當透過安全評估和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對兒童化妝品進行安全評估時,在危害識別、暴露量計算等方面,應當考慮兒童的生理特點。

劉忠告訴中國商報記者:“這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對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評價方面進行了嚴格要求。普通化妝品上市時,對是否經過毒理學試驗是沒有嚴格要求的。從今後的發展趨勢來看,在備案之前,所有的兒童化妝品都要做毒理學實驗了,這保證了產品的安全性。”

兒童化妝品亂象該“消停”了

兒童化妝品市場是繁榮的,但同時也存在很多亂象。據跨境電商考拉海購釋出的資料,2020年國內兒童彩妝消費同比2019年增長了300%。中國商報記者在電商平臺搜尋“兒童化妝品”發現,有多款產品月銷量超過5000件。在與客服的溝通中,記者發現,不少兒童化妝品雖然標註了“無毒”,但客服人員均無法提供相關產品的毒理學檢測報告。

“不少企業會把兒童化妝品當成玩具來賣,這些所謂的玩具裡面就會摻雜一些三無產品。”劉忠表示:“另外,還有一些兒童化妝品在功效方面存在誇大或者虛假宣傳的情況。比如一些產品只能做到清潔和爽身,但企業在宣傳時非要給產品扣上祛溼疹、防止紅屁股的‘帽子’,這些亂象都需要進一步監管整治。”

劉忠還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將對違規生產的“小作坊”造成打擊,對正規的兒童化妝品企業來說是一種利好,也有利於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另外,行業也期待兒童化妝品標準能夠更加細緻,比如就哪些原材料可以新增及新增含量等問題進行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表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查處兒童化妝品違法行為時,發現“使用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註冊但未經註冊的新原料生產兒童化妝品”以及“在兒童化妝品中非法新增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等行為時,應當認定其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嚴重情形,並當依法對涉事企業從重罰款。

(中國商報 記者 馬嘉)

找記者、求報道、求幫助,各大應用市場下載“齊魯壹點”APP或搜尋微信小程式“壹點情報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體記者線上等你來報料!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