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爾多酒王”與溫州酒商陷侵權風波?勝訴了!

日前,一起涉及“柏翠堡副牌”商標的官司在北京高院塵埃落定,持有“伯萃斯”中文商標的法國伯萃斯酒莊勝訴,而該酒莊釀造的葡萄酒

PETRUS

曾被譽為“波爾多酒王”。

外媒的一篇文章

2014年2月24日,溫州柏翠堡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溫州柏翠堡公司)申請了柏翠堡副牌的第33類商標。而在此一個多月前的1月13日, 伯萃斯酒莊也在中國申請了伯萃斯的33類商標。

彼時,擁有這兩個商標的葡萄酒在流通上似乎並無交集,伯萃斯葡萄酒被愛酒人膜拜,而柏翠堡副牌卻在市場上以不到百元的價格銷售,悄悄掙錢。

“波爾多酒王”與溫州酒商陷侵權風波?勝訴了!

圖源:網站截圖

而外媒的一篇文章卻讓伯萃斯酒莊瞭解到在中國還有一家模仿者,進而採取維權行動。這篇文章指出,“我們的糖酒會之旅中最大的驚訝莫過於發現這一無中生有的柏翠堡副牌。

這一中國仿款的酒標一眼看去的確和柏翠正品極其相似,毫無疑問旨在誤導消費者將其和波爾多名莊柏翠聯絡在一起”

“酒款和柏翠(

PETRUS

)沒有任何聯絡”。

智慧財產權局的裁決

為此,2018年,伯萃斯酒莊投訴到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伯萃斯酒莊認為,“柏圖斯”“伯萃斯”“柏翠”為伯萃斯公司的字號及“

PETRUS

”品牌的常用翻譯之一,“

PETRUS

”作為伯萃斯公司的知名葡萄酒品牌在中國被相關公眾所熟知,柏翠堡公司及註冊的柏翠堡莊園、柏翠堡正牌、柏翠堡副牌和使用具有攀附伯萃斯公司、“

PETRUS

”葡萄酒產品知名度的惡意,要求宣告上述商標無效。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受理後,先後裁定上述商標無效宣告。而溫州柏翠堡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溫州柏翠堡兩審皆敗訴

柏翠堡公司強調其註冊的商標不構成近似,並向法院提供了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僅承認本公司註冊的商標與法國伯萃斯酒莊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對被訴裁定的其他內容不持異議。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法方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柏翠堡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擁有的商標經長期使用建立了較高市場聲譽,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與法方商標相區分,其相關訴訟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並判決:駁回柏翠堡公司的訴訟請求。

“波爾多酒王”與溫州酒商陷侵權風波?勝訴了!

圖源:愛企查網頁截圖

柏翠堡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階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柏翠堡”是柏翠堡公司的字號,經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自己公司註冊的商標與法方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溫州柏翠堡公司的商標註冊是否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該條款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商標的音、形、義等因素,採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的方法,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綜合判斷。

本案中,有爭議的商標由中文“柏翠堡副牌”構成,“副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顯著性較弱,故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柏翠堡”,

法國方面註冊的商標由中文“伯萃斯”構成,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法方商標呼叫相近。

法院認為證據可以證明,伯萃斯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對“

PETRUS

”以及“

PETRUS

”的相關翻譯“柏翠”“柏翠莊園”“柏翠PETRUS葡萄酒”等,在葡萄酒商品上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使用,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

柏翠堡公司將與法方商標呼叫相近的商標申請註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亦在使用、宣傳其葡萄酒商品時,使用與伯萃斯公司的“PETRUS”葡萄酒產品相近的“PACURS”字樣及外包裝,主觀上難謂善意。

因此,柏翠堡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WBO曾經陸續報道過攀附拉菲、奔富、歐頌等商標的企業敗訴的案件,本次法院對智慧財產權局裁決的維持顯示商標保護的範圍在擴大,力度在加強。WBO期望行業得到淨化,讓謀創新、想幹事的葡萄酒企業能有更好的營商環境,提升消費者信心,做大葡萄酒的市場。

*文章部分內容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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