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張居正改革的背景以及改革內容是什麼

張居正改革的背景

明中期社會矛盾進一步發展,嘉靖中期以後政府財政長年虧空,變本加厲催徵搜刮的結果,非但不能改變“匱乏之極”困境,反而愈發激化階級矛盾,陷入“神運鬼輸,亦難為謀”,瀕於崩潰的深刻危機之中。倘不採取有效措施補救,“元末之事可為殷鑑”,除非“得磊落奇偉之士,大破常格,掃除廓清,不足以弭天下之患”。張居正改革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地主階級改革派力圖緩和矛盾變法自救的產物。

張居正(字叔大,號太嶽),湖廣江陵縣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進士,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入閣,次年上《陳六事疏》,提出省議論、振紀綱、重詔令、核名實、固邦本、飭武備六條改革方案,未被採納。隆慶六年,穆宗病故,繼位的神宗僅只10歲,內廷由慈聖皇太后主政,外廷由高拱為首輔。

不久張居正結納宦官馮保,排斥高拱,當上了內閣首輔。張居正遂以首輔的身份“任法獨斷,操持一切”,毅然在全國範圍發起一場力挽狂瀾的變法革新運動。使明王朝的統治一度出現中興的景象。

張居正改革的內容:

1、整頓吏治整頓吏治既是改革本身的一個重要內容,又是關係到整個變法革新能否啟動並取得成功的前提。

張居正認為“致理之遣,莫急於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核吏治”,明確把“核吏治”當作“安民”、“治理”的前提。他一開始就圍繞“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等方面,大刀闊斧進行整頓,以重新整理振舉“紀綱不肅,法度不行,上下務為姑息,百事悉從委徇,以模稜兩可謂之調停,以委曲遷就謂之善處”的頹風。惟有加強集權,重詔令,振紀綱,方能“張法紀以肅群工,攬權綱而貞百度”,革新法令才能暢行無阻。

張居正強調治理天下須“懸法於眾”,以法理政,堅持“刑賞予奪,秉持公道”,以振揚風紀,使天下信服。厲行整頓“嚴其約束”的結果,使得“九圍之人,兢兢輯志;慢肆之吏,凜凜奉法”。提高行政效率、朝令夕行,也是整頓吏治的重要內容。為了建立有效的考核考績制度。

張居正於萬曆元年(1573年)創設頒行考成法,考成法的精神是“立限考事”,“以事責人”。即由各部衙制定一式三份收發文簿,分別留部作底本、送六科備註、交內閣查考。據其道途遠近、事情緩急,“定程限,立文簿,月終登出。撫按稽遲者,部院舉之;部院容隱欺蔽者,六科舉之;六科不覺察,則閣臣舉之。月有考,歲有稽”。“誤者抵罪”使每件公事落到實處。

明初定製,六部和六科均繞過內閣直接向皇帝負責,張居正行考成法加強了內閣事權,由內閣透過六科、都察院控制六部,而各省撫按則聽命於六部。最終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機構都由內閣控制,從而加強中央集權,使內閣成為變法的中樞。從內閣——六科——六部——察地方藩、臬等司及私按兩官;再以兩司察州、縣官。層層督察,從而形成一個從內閣到地方官逐級督察的嚴密的考核考績制度。為排除宦官干政,他還專門告誡馮保“裁抑其黨,毋與六部事”,從組織機構上保證新法暢通。這種由三個機構互相監督定期稽核各級官僚政績施行賞罰的做法,有力地提高了辦事功效。

張居正整頓吏治,務求法之必行、言之必效,取得了明顯成效,如傅維麟《明書》所讚揚的,雖“萬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如疾雷迅風,無所不披靡”。所有官員,百事惟謹,使政風大變,由於行政效率提高,地方官皆按期定稅,緩解了最吃緊的財政困難。張居正稱:“近年以來,正賦不虧,府庫充實,皆以考成法行,徵解如期之故”。

2、(邊防新政)整飭邊疆“外示羈縻,內修守備”,是張居正推行邊防新政的指導方針。

“內修守備”的重點是,加強北邊防務,提高軍事抗衡能力。為此相繼起用在東南抗倭立大功的譚綸、戚繼光、王祟古、方逢時、李成梁等著名邊將,主持薊鎮、宣府、大同、山西和遼東邊務。並在積極操練兵馬提高軍隊戰鬥力的同時,大力加固增設城防,修築明長城。

明長城不但在重點設防地段用磚石砌築,內填泥土石塊,十分堅固;而且形制結構也更趨完備合理。戚繼光於薊鎮邊垣建立1300餘座空心敵臺,“下發火炮,外擊敵賊,賊矢不能及,敵騎不敢近”。為提高長城防禦體系的整體實力,又於戰略要地加修雙城乃至多道城牆,增修遼東邊牆,加強對側翼、縱深和外圍間隙地帶的防禦。

明朝張居正改革的背景以及改革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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