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刑法極其嚴峻,男女發生婚外關係一律處死
亂世用重典。
五代算是我國古代最亂七八糟的時代之一了,大家沒事就打仗,三天一小打,五日一大打。
你方唱罷我登場,城頭變幻大王旗。
所以大家為了鞏固統治都採取嚴刑峻法,以維持至少表面上的穩定局面。
所謂嚴刑峻法,主要是殺人。
不管啥事兒,都拼命往死刑上靠,恐怖統治。
一般史書比較少介紹當時的具體法令條目,和實施情況,可不用他說,我們也能猜到,普通百姓在這種亂世裡一定沒好日子過。
951年,郭威篡後漢稱帝。
為了表示自己與眾不同,他下令:從今往後,只要不是造反的罪,一律不允許誅殺罪犯的親族,僅僅殺掉造反的人就好。
多數帝王改朝換代之際都會比較“大度”,就像劉邦一進入關中就約法三章。
由此可見,當時隨隨便便一個罪就能導致全家被殺甚至滅族。
除了當時的時事混亂,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
那就是如果一家人或者一整個家族被滅,那這個家族所有的財產就會“充公”。
所謂充公,大概只有一小部分會被送到國庫,大部分會被處理這件案子的人們瓜分。
這麼好的發財機會,殺幾個人算得了什麼。
所以,就導致但凡有人犯案,家產越多的死的人越多,死得越慘。
有錢變成了一家人的噩夢。
郭威下令:除非造反,否則也不准沒收罪犯的家產。
從唐朝末年開始,由於藩鎮割據,唐朝的法律已經不能在全國發揮作用,各地的軍閥都按照自己的意思玩兒,表現好的節度使到規定時間交給國家賦稅,至於其他的事,朝廷很難落實。
據記載,到了後漢,法律規定:如果有人盜竊一文錢,被抓住就等著死好了。
最開始,唐末規定:盜竊三匹布,處死。
到後晉,盜竊五匹布處死。
還有這樣的規定:“奸有夫婦人,無問強、和,男女並死。”
翻譯過來就是:強姦(發生關係)有丈夫的婦人,不論婦人是願意還是不願意,男的和女的都要死。
這對女的有點不公平。
如果這個女人是被強姦的,本來就夠倒黴的了,事後還要被殺,到哪兒說理去。
反正天下亂糟糟的,大家主要打仗爭地盤,誰有空天天審案子啊,能粗暴解決的就粗暴解決。
郭威的命令讓這些嚴刑峻法稍微緩和,讓那些“作民父母”的官員們重新做官,好好替民伸冤,不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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