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被告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特區立法會前議員李柱銘等9人,涉及2019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會,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域法院法官今日裁定黎智英等7名被告,上述兩項控罪成立。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刑。其間,黎智英、梁國雄須還押。

黎智英等7被告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疏散只是幌子實際是有計劃遊行

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法官胡雅文法官首先指出,根據庭上證供及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法庭可以肯定事發當日維多利亞公園至遮打道出現一場未經批准集結,參與者的共同目的寫了在遊行隊頭的橫額上。

辯方聲稱當各被告為確保安全而帶頭從維園離開,以疏散眾多參與者至沿途的地鐵站。然而當日新聞片段卻顯示他們拉起巨型橫額組成隊頭,後方逾千人跟隨隊頭叫喊口號,卻無呼籲他們從沿途地鐵站疏散,或協助他們安全離開,與所謂“流水式疏散”的說法矛盾,可見疏散只是幌子,實際上是場有計劃的遊行。而且,就在警會就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後,“民陣”聯同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會見傳媒,呼籲市民參與集會表達不滿。當時各人已提出要靈活地以流水方式疏散人群。梁國雄更謂要“bewater”,並承諾會與參與者攜手同行,似是呼籲群眾聚集,多於因安全考慮而提出的疏散方案。

黎智英等7被告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續指,早在事發前兩天,警方已在記者會警方已清晰表示反對遊行,並獲傳媒廣泛報道。眾被告必然知悉警方的決定,也知道民陣作為組織者必定會感到失望和憤怒,並邀請社會上有影響力人士協助組織遊行。各被告顯然是自願及同意拉起橫額組成遊行隊頭,若沒有他們牽頭,遊行不可能成事,故他們是組織者角色。即使有被告沿途沒叫喊口號或發言,亦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由於他們一同行事,故應承擔相同罪責,

對於辯方爭議當日警方走現場警員及不給予警告,質疑警方默許遊行事,法官則認為無論警方行動與否都與告是否違法並無關係;即使警方疏忽職守,亦不會令集會演變成疏散計劃。

法官將本案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4月16日再處理。7名被告中,黎智英及梁國雄因在其他案件中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須繼續還押,故不新增保釋條件。

該案件2月16日由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9名被告中,區諾軒在法庭上承認兩項控罪,梁耀忠祗承認其中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等其餘7名被告在2月16日的庭審上不認罪。案件3月10日繼續審理,全部控方證人當日下午作供完畢,法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4月1日,法官作出裁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