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拆遷,裡面不同的種植物補償也不同嗎?

有網友諮詢中師,自己的百畝大棚房即將拆遷,但是現在正是農作物高產時期,自己的不同的大棚裡種植的農作物也不同,現在即將簽署補償協議了,但是根據公告內容來看即使是不同的農作物,對大棚內的種植物補償也是相同的,最後自己核算了一遍,損失非常大,不知道該怎麼辦。拆遷方對補償規定合理嗎?大棚房拆遷,裡面不同的種植物補償也不同嗎?

大棚房拆遷,裡面不同的種植物補償也不同嗎?

一、大棚房拆遷,裡面不同的種植物補償也不同嗎?

首先要回答這位即將被拆遷網友大棚房拆遷,裡面不同的種植物補償是不同的,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時候,如果土地是有大棚的,大棚為土地上的附著物,而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對不合理的補償我們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如何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一)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

當拆遷公告頒佈後,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說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

(二)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範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透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這叫釜底抽薪!

(三)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法院受理後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後,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法院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此時要在第一個案子判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咱們的目的就是要:拖時間!

(六)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採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

(七)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併案審理。

大棚房拆遷,裡面不同的種植物補償也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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