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救後扣減搜救車費:對非法驢友不能無原則友好,應扣減其誠信分

“五一”期間,人們遠足探險,本是從事健身運動的一個不錯方式,但是驢友們如果不重視安全性,對自己、家庭和社會都會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比如,在5月6日,陝西寶雞非法穿越鰲太線的2名驢友,她們在遇險後被救出,但據搜救隊的陳先生介紹,38名隊員進山搜救一天,得到二人的座標資訊 20多小時後,他們讓附近的山民將其帶出。

但事後,其家屬承諾的每輛車500元車費,其卻只同意按200元結算,並要求隊員到7小時車程外領取。陳先生說:救援一直是免費的,就是一分錢不給該救也得救,只不過前後反差挺好笑的。

……

對於驢友們的非法探險行為,我們的社會並不能無原則地一直“友好”,而應讓驢友的行為規範在法律的框架下,更應負擔起相應的經濟、道義和法律責任!

首先,這2名遇險後被救的家人,在誠信方面顯然缺失——你們事先承諾給的車費,不僅打折了一半,且還要求人家7小時車程外領取。這200元,能夠這7小時車程的油錢嗎?這不明擺著是在拿捏救援者,一分錢也不想給嗎?難道網路支付,它就不香嗎?可見,其家人這是一種“忘恩負義”的行為,是誠信缺失的表現。

其次,兩名探險的驢友的行為,顯然是一種非法的戶外行動,其遇險後的搜救工作,會佔用很多社會資源,按照有關規定,理應對二人進行依法處罰,包括經濟上的處罰才對!

我們不能讓這樣的人剛剛被救出,就連說過的話都給自己塗抹掉了,不能令其“好了傷疤忘了疼”才對!

再者,對於近年來經常出現了非法探險現象,國家應該完善有關法規,對此進行必要的法律規範;同時,應建立與驢友相關的探險者之“誠信系統”——即對非法探險行為人,納入到社會誠信系統中,對違規人實行限制、禁入等違規、失信處罰。

同時,還應對非法探險耗費和佔用救援資源的情況,實施由非法驢友事後予以補償救援費用的系統性規定——不能任讓這些驢友總是還能非法探險,又能在遇險後,總是得到免費的社會救援,且還不知感恩,又沒有任何經濟負擔,這樣才能讓驢友們感受到社會壓力和法律責任,利於驢友們對自我規範和自律精神的樹立。【原創評論:瑜說還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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