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被判死刑後可找“宰白鴨”頂包,為什麼清朝會出現這種現象?

這種現象並不僅僅在清代出現,可以說在古代算是極其普遍的一種情況,但的確在清代,宰白鴨的現象達到了頂峰。

宰白鴨,只是一個委婉的說法,背後的本質是人性裡的利益交換。

所謂白鴨,手無縛雞之力,在古代社會中,地位低下,家境貧窮,但那些權貴卻喜歡選擇這些“瘦弱”的白鴨給他們頂罪,作為交換,會給予這些白鴨一筆“豐厚”的回報,這並不是栽贓陷害,是典型的“替人受過”。

這種現象會出現,根源是古代社會的人權的不對等,封建時代,不存在相對和絕對意義上的人權平等,社會有皇族,有貴族,那麼就有比他們卑微許多的平民,上層社會與下層社會所擁有的資源和地位也不對等,促生了這種令人感到荒唐的“頂包”風俗。

奴隸制社會,是封建社會形成前的文明階段,而相比奴隸制社會,封建社會的進步在於人權的提升,在奴隸社會,殺害奴隸只是需要賠償一定數量金錢的罪,這樣的法律讓社會存在著極大的隱患。

而漢朝數百年,起碼能夠普遍做到了“天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法律觀念,例如王莽的兒子因為殺害奴隸而被王莽大義滅親,這就是律法意識對人權的完善。

這種進步也催生了“死刑”,可因為社會資源的不對等,貴族仍舊能以“利益”來找到為他頂罪的窮人,因此,宰白鴨就是誕生於這樣的社會背景下。

歷朝歷代對“宰白鴨”都有著嚴厲的法律管控,冒名頂罪,這在律法中本身就是一項大罪。隨著商業社會的進行,富賈大商開始密集出現,這些富賈商人,在地位上比不上文人士大夫,可因為富有的緣故,又要遠遠高於普通的平民百姓,這就讓“宰白鴨”逐漸增加。

清代宰白鴨的事件是非常多的,但在清朝前期,幾位皇帝勵精圖治,將民間的司法推動到儘可能公平的地步,一般來講,冤假錯案,冒名頂替之事的發生頻率極小。

宰白鴨的現象,密集出現是在乾隆後期以後,乾隆朝達到了清朝盛世的頂峰,盛世背後的亂象開始出現,例如和珅等人主持的買官鬻爵,再下至民間的司法腐敗。

在光緒年間,廣州有一件著名的“宰白鴨”案,這件案子嚴重到連縣令都無法主持公道。

光緒十五年,廣州地區發生了一件惡意傷人案,有人被亂刀殘忍殺害,而後來當地縣令檢查得知行兇者並非一人,而就是在案情發生的第二天,一個自稱是“兇手”的瘦弱少年來到衙門自首。本來按照一般流程而言,當地縣令也會以抓捕自首犯人歸案,結束這個案件。

但是當時的縣令知道,行兇者不止一人,而且瘦弱少年並不存在能夠行兇的體格,縣令當場判斷出來,這少年,其實就是“白鴨”,是被人找來頂罪的。

經過縣令的引導,少年也說出了真相,承認自己是被人花錢派來頂罪的,縣令主持公道的決心很強,誓要抓住真正的兇手,也為這個少年洗脫罪名,而少年也幡然醒悟,配合縣令給自己平反。可是誰知道,就是在縣令調查之際,有兩批人對縣令和這個成為了“白鴨”的少年施壓。

一個是當時的海關總署,另外一個則是少年的家庭。

這個案件的主謀,其實就是海關總署的兒子,犯了事後,就派人拿著銀子尋找白鴨,於是便尋到了少年的頭上。

少年的父母對此表示同意,然後單純的少年就這樣去“自首”了。當縣令執意繼續調查此案時,海關總署拿來了銀子賄賂縣令,讓縣令睜隻眼閉隻眼,而少年則是更加悲哀,直接被收了錢的家人拋棄,縣令還未放棄,少年已經放棄。

面對冷漠的家人,強權的海關總署王家,少年絕望了,他知道縣令是個好人,為了不連累縣令,也結束自己無望的生命,少年提出讓縣令依法處理,而少年的家人,就是因為豐厚的“報酬”,拋棄了這個兒子,最後縣令十分無奈,脫下了自己的官帽,選擇辭官的方式來告慰冤死的少年。

雖然每個時代都有良人,但是惡人更多。

少年被“宰白鴨”一事,很顯然不僅是上層貴族對他進行施壓,就連為了保證正義的縣令也收到了當時知府給予的壓力,最重要的是,少年的家人為了錢,願意放棄這個兒子,為了錢把自己的兒子當成了真正的殺人犯,這才是讓人最絕望的地方,宰白鴨存在的本質,就是權勢對人性的碾壓和挑戰。

清代文人的記載中,因為商品經濟帶動的商賈的暴增,這是宰白鴨氾濫的社會基礎。

宰白鴨最早也是在南部沿海、東部沿海等經商貿易發達的地區流行,這些地方都有一個極其明顯的特色,那就是清代後期的錢權交易,在廣州“宰白鴨”一案中,縣令正是被人施於賄賂,雖然他也拒絕了,但反映了這種社會亂象。

隨著時間推動,“宰白鴨”也在北方流行,在慈禧時期,“胡體安”案讓晚清社會的腐敗淋漓盡致地展現出來。

胡體安乃是一個捕頭,可是胡體安此人邪更勝正,經常行違法之事。當年胡體安搶劫了一個商人,本以為商人會迫於胡體安的威名就此作罷,但是誰知道他的門道很多,竟然上報了河南巡撫,這件事導致胡體安被下令逮捕。而當時胡體安買通了知縣,讓自己的一個家童冒名頂罪,家童僅有十五歲。

家童名為王樹汶,本來胡體安說好只是讓王樹汶代替坐幾天牢房,而王樹汶則是可以獲得不菲的報酬,可誰知道此事判處了“胡體安”死刑,而真正要承受死刑的,卻是王樹汶。

王樹汶因此劇烈反抗,由此一來,王樹汶走上了伸冤的道路,然而王樹汶伸冤的坎坷程度絲毫不弱於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但最終還是真相大白,無罪釋放。

朝廷方面,慈禧就此事下令嚴抓“宰白鴨”案例,雖然有些亡羊補牢的意味,但可惜的是為時已晚,滿清朝廷的錢權交換已經達到了頂峰,宰白鴨事件只會更多不會少。

宰白鴨的背後,是封建時代“司法權”的完善與人權不對等所混合產生的矛盾,權貴依舊是權貴,他們可以透過財富和權力來換取自己犯法的代價。

雖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便是身居高位,犯了法一樣要接受伏誅,但又因為身居高位者所掌握的資源卻不是公平的,因此這種公平的本質只是奢望。

之所以宰白鴨在清朝中後期激化,歸根結底還是自乾隆朝後期開始的“官員腐敗”的現象加劇,雖然自乾隆以後,大清開始走向了下坡路,但是安康的盛世總會催生人性裡邪惡的因子,上至和珅,下至數不盡的“冒名頂罪”的案件,都是基於完美時代下的一種扭曲的邏輯。

其實“宰白鴨”,這是人性裡的必然,不過控制得好與否,卻是看當權者的手段和決心。

自光緒起,當權者對“宰白鴨”現象十分厭惡,可是當權者卻又不能停止造成這種現象氾濫的根源:“賣官鬻爵”,所以這種既要明確反對,卻又無奈縱容的態度,讓宰白鴨層出不窮,而大清的骨骼,就是腐敗在這樣的自毀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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