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縣一農戶自家田地裡放毒,別家21只雞被“團滅”,是否賠償?

近日瀘縣法院成功調解處理了一起“雞被毒死”糾紛案件修復了鄰里關係。

瀘縣一農戶自家田地裡放毒,別家21只雞被“團滅”,是否賠償?

圖文無關 資料圖,新華社供圖自家地下藥毒死鄰居家的21只雞

2020年11月8日,瀘縣立石鎮水鴨池村的老郭報警稱,自家養的21只成年雞被人下藥毒死了。瀘縣公安局立石派出所接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經調查瞭解得知,老郭的雞是被老陳放在自家地裡的藥毒死了。在派出所民警的組織下,老郭和老陳最終達成了一份治安調解協議書,約定由老陳賠償老郭共計1000元,於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但老陳逾期未支付,老郭遂訴至法院,要求老陳賠償違約金500元、誤工費500元、成年雞1000元,合計2000元。

是否賠償?雙方態度堅決各執己見

瀘縣法院受理該案後,幹警下鄉向老陳直接送達訴狀等法律文書,但老陳拒收,其拒賠態度很堅決。老陳認為,自己在自家地裡投藥,是因為老郭家的雞總是破壞老陳家種的莊稼,自己反覆告誡過老郭管好自家的雞。而且在投藥之前口頭警告了田土周邊村民,老郭應自行承擔未看管好自家雞的損失。自己不應該對老郭家被毒死的雞承擔賠償責任。況且自己種莊稼也是辛苦勞作,老郭都沒有賠償自己的莊稼損失和自己的誤工損失,自己是絕對不賠的。派出所的治安調解協議書中也說了“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我簽了字,但是有爭議,法院要重新處理過才行。

老郭認為,老陳投藥未告知自己,造成了自家重大經濟損失,21只成年公雞市場價可達3000餘元。經過派出所調解自己只要求老陳賠付1000元,已經作出了巨大的讓步。現在老陳達成了調解協議後不履行,是違約,還造成了自己因訴訟而產生的誤工損失,必須承擔違約金500元和誤工費500元。

法官釋法析理,最終達成和解

老郭和老陳各執一詞,均態度堅決。承辦法官在庭前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按期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過庭審,老郭和老陳的態度均有所緩和。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立即結合庭審的情況,向雙方進一步進行釋法明理。老陳的行為雖然是出於維護自己的權益,但農藥是具有一定毒性的,對周圍人或家畜可能構成威脅,即使其投放在自己田地裡,都應該事先採取有效方式進行告知,或者在投放後及時採取警示標誌。老郭未看管好自己的雞,也是有過錯的。透過承辦法官耐心地對老郭和老陳展開法理情多方勸說,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由老陳當庭支付老郭1000元財產損害賠償,老郭自願放棄違約金和誤工費的賠償請求。至此,一起散養雞被毒死在別人家田地裡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件終於得到解決。

(原標題:當賠不當賠?瀘縣一農戶自家田地裡放毒,別家21只雞被“團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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