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做辯護,你想過深刻的原因嗎?
現在不知道為什麼,很多人將律師視作顛倒黑白唯利是圖的法律蛀蟲,覺得
對於類似杭州保姆放火案、藥家鑫案等案件,被告人不配擁有辯護律師,那麼律師為什麼要去為這些千夫所指的被告人進行辯護呢?
刑事審判法庭
採訪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理的記者肖乾曾經有過這樣的疑問:為什麼審理那些罪大惡極的日本戰犯時居然還要給他們配備律師,而且每一名律師都在竭盡所能的作出辯護。
這個問題晚年的肖乾在經歷過文G和反右,經歷過法制虛無主義,看過不準被告人辯護的庭審後才明白。
肖乾後來回憶道,遠東審判結束後,那些日本戰犯中沒有一個質疑法庭判決的公正客觀,而幾十幾百萬的右派犯在80年代裡幾乎全部被推翻。
東京審判
很多人不明白,從人類誕生至今的幾萬年,
從來沒有任何一個職業的主要工作內容是維護社會正義
。
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是社會的正義。法官的職責是維護
法律的權威,不是社會的正義。警察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秩序,不是社會的正義。從古至今,沒有哪個職業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而存在的,如果有,那就是假面騎士。
更重要的是,什麼人才算“壞人”?在法院沒有下達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之身,享有一切與其他人相同的權利,律師選擇為面臨死刑或者長期監禁的人辯護,並不代表他們同情這些殺人犯、搶劫犯,作為一名刑辯律師,從事
刑事辯護,所追求的不是讓有罪的人逃脫法律的制裁,而是力求使無罪的人不受錯誤的打擊
。如果說一個犯人應當處死,那麼剝奪其生命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鍵盤上的民意。
允許被告享有申辯權利,但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位,被告往往又不可能獨自行使,這就必須求助於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以協助他們行使他們應有的申辯權利。
律師的存在不僅僅有助於減少冤假錯案,更是修復與填補法律的漏洞,健全法治體系,建立法治社會的必須。
法治社會
對法律的切實信仰,既包括對“罪惡一定會受到懲罰”的堅信,也包括對正當法律程式以及對參與其中的所有法律工作者的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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