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願意生小孩, 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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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願生孩子,是否侵犯了丈夫的

生育權

嗎?丈夫能否以此為由起訴離婚?劉某和王某是一對夫妻,兩個人結婚很多年,但是一直沒有孩子。沒孩子不是兩人身體上的原因,主要是在於妻子王某不願意生孩子,而且還不願意說明不生孩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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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劉某非常想要一個自己的孩子,兩人因此產生了分歧,一氣之下丈夫劉某和妻子王某開始了長期的分居生活。之後劉某到法院起訴,理由是妻子不願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那麼他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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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面這個案件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首先劉某的生育權是否被侵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換句話來說,只有女性才享有生育權,才有權決定是否採用節育措施以及墮胎等。而作為男性的劉某是不享有生育權的,自然也不能主張自己的生育權受到侵犯。

其次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配套司法解釋第23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到法院起訴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當根據民法的規定判決離婚。在這個案例當中,單純的考慮女方不願生育這一因素是無法確定,男女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是雙方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這一事實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所以如果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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