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經常與女人聊天,女方起訴離婚。法官:不能一出現問題就離婚

一段婚姻,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呢?

對於這個問題,是否需要從情感和法律兩個方面來講呢?請大家先看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

什麼樣的婚姻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女,1992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

被告:男,1989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女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男方)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2。婚生女兒、婚生兒子由被告(男方)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男方)承擔。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2009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婚,2010年10月舉行婚禮,××××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

××××年××月××日生育女兒,××××年××月××日生育兒子,現隨被告(男方)生活撫養。

婚前,原、被告瞭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後,雙方性格不合,為著家務事生氣。

被告(男方)

經常與女人聊天、電話

,欺騙了原告(女方)的夫妻感情,現已與被告分居生活,相互不瞭解、不支援,婚姻感情已徹底破裂,再也沒有和好的可能。

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被告(男方)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及判決

經審理後查明:

原、被告於2009相識,2010年農曆10月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現兩個孩子均跟隨被告(男方)生活。現原告(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事實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

離婚與否應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為裁判的法定條件。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系自願結婚,且婚後生育兩個孩子,雙方共同生活長達十幾年,現雙方雖然產生家庭矛盾,並不必然導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在家庭生活中,

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這既是夫妻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的基石。

在日常生活中雙方不可能不產生矛盾和摩擦。

因此,當婚姻出現裂痕,陷入危機的時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尋找彌合感情嫌隙的有利因素,而

非一出現問題就透過離婚來解決

婚姻生活中雙方要多溝通、多交流,互相諒解、互相勉勵,共同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和義務,不宜草率提起離婚。

庭審中原告(女方)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感情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理由。故對原告(女方)提起的離婚之訴,法院不予支援。

被告(男方)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答辯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女方)承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女方提到,“被告(男方)經常與女人聊天、電話,欺騙了原告(女方)的夫妻感情。”

而法院判詞上寫道,“

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這既是夫妻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的基石。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一旦夫妻之間出現了不能相互尊重、不能相互忠實、不能相互關愛、不能相互理解、不能相互包容的情況,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呢?

對於這一點,書寫君是認為的,從情感上講,“

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

”是最根本的婚姻底線,而“

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

”是調解婚姻的方法。

當一段婚姻突破了底線,那麼再多的挽救方法都不過是自欺欺人而已。

但是在法律角度上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關鍵在於證據,沒有證據,一切都不能視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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