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索要彩禮為目的的騙婚,構成詐騙罪

雙方締結婚姻本身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行為人以結婚收取彩禮為由,虛構事實欺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將財產進行處分,行為人在獲得財產後找各種理由推諉,該行為構成詐騙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期間,被告人黃彩梅透過潘亞五(小名“小小”、“巧巧”)介紹與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志帥相親認識。之後王志帥父子提出到被告人黃彩梅家看望其母親,被告人黃彩梅以當地風俗要給老人紅包為由讓王志帥打一個裝有1360元的紅包,王志帥打好紅包後即交給被告人黃彩梅。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黃彩梅答應嫁給王志帥,但提出要彩禮38000元,王志帥及其父親王文玉表示同意後即由王文玉在田林縣郵政儲蓄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將38000元轉入被告人黃彩梅於當天開設的賬號為6217996261000096865郵政儲蓄銀行卡。得錢後,被告人黃彩梅以各種理由推諉並拒絕與被害人王志帥父子見面、拒接王志帥電話。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黃彩梅又透過媒婆梁玉梅介紹認識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永安。同月7日前後以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王永安人民幣共計31000元。得錢後,被告人黃彩梅以各種理由推諉並拒接王永安電話。上述詐騙所得,被告人黃彩梅均事後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戶的戶名為謝雪、賬號6210986261002076417銀行卡內。案發後,公安機關將上述卡內的存款予以凍結,於2014年4月17日發還被害人王永安31000元、次日發還被害人王志帥39360元。綜上,被告人黃彩梅實施詐騙二起,騙取被害人共70360元。

以索要彩禮為目的的騙婚,構成詐騙罪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彩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和被害人結婚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禮共計人民幣7036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黃彩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且有年幼嬰兒需其撫養、照顧,其詐騙所得亦已全部退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黃彩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彩梅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以索要彩禮為目的的騙婚,構成詐騙罪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從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來看,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手段來看,行為人先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均能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行為人以結婚收取彩禮為由,虛構事實欺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透過銀行轉賬將財產進行處分,而行為人在獲得財產後找各種理由推諉,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行為人騙取兩位被害人財產共計七萬餘元,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應認定為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行為人透過騙婚的手段,索要結婚彩禮禮金,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並處分財產,行為人得到錢財後各種推諉拒不見面,可以得知,行為人並不是以結婚為目的,其真實意思是向被害人索要彩禮,即騙取禮金,以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產,對被害人的財產具有非法佔有的意思,騙取財產的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按照詐騙罪進行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以婚為媒詐騙他人財物的案例,這一型別的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詐騙物件多為外地人,透過所謂“熟人”介紹進行詐騙,多是以虛構收取彩禮錢的少數民族地區婚嫁風俗為由向男方騙取數額較大的禮金,詐騙成功後立即消失或者斷絕聯絡。本案中,被告人黃彩梅以和被害人結婚為由,向兩名被害人索要聘禮共計人民幣70360元,數額巨大,導致被騙者人財兩空,經濟陷入困難,心理受到極大傷害。但考慮到被告人黃彩梅案發後能夠全部退還詐騙所得,且有年幼嬰兒需其撫養、照顧,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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