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這聽起來似乎有些自相矛盾,既然願望一樣,為什麼意思還會有區別呢?如果意思不同,那願望又怎麼會相同?

這就是文化的不同所造成的迷惑了,我們就以“沙里亞”和“伊斯蘭法”為例,來簡單說一說。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沙里亞”的阿拉伯語意思是“宗教規定的一切”,而“伊斯蘭法”來自於《古蘭經》,這二者看起來似乎指的是一件事,即伊斯蘭教的教義和律法。

於是,二者真的就被混淆了,好戰分子把它們曲解成了自己的信仰,而非穆斯林則認為正是它們導致了戰亂和動盪,這是怎麼發生的呢?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首先,《古蘭經》從來不是一本律法書,早期的伊斯蘭教學者只是借用了《古蘭經》的啟示和理論,建立了一套法律體系管理社會和國家。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隨著時間的流逝和當權者的刻意為之,這套本來就是由人建立的法律體系才成了神聖不可替代的,可事實上,“沙里亞”和“伊斯蘭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打個比方,“沙里亞”就像一個指南針,“伊斯蘭法”則像一張地圖。它們看起來都只有一個作用——指示方向,標明位置。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然而,指南針是不會變的,地圖雖然要服從指南針指示的方向,卻是隨著時代、地區和地理環境不斷髮生變化的,正所謂“滄海桑田”,變化萬千,這是個很早就被人類明白的道理,不需要過多辯駁。

也就是說,雖然對“沙里亞”,穆斯林的意見基本一致,但是,對於如何實施它,解讀它,一千多年以來,穆斯林內部從來沒能真的達成一致過。

有人期望使用中世紀的,或者更古老的伊斯蘭法,有人則希望連國家首腦都應該是穆斯林,並嚴格遵照“沙里亞”管理國家,不能有半點違背,另外一些開明的人則只是希望《古蘭經》不要跟現代法制體系發生衝突……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因此,當穆斯林被問到,他們是否支援“沙里亞”時,人們往往會得到一個相同,或者接近相同的答案,但那並不意味著他們真的就是立場一致,願望也相同,實際上,他們想要表達的意思可能有著天壤之別。

但是,這樣的解讀方式並非天馬行空,按照某個時代,某個人的個人意願,隨意為之,而是有理有據的。

比如,馬來西亞爭取婦女權益組織“伊斯蘭姐妹”曾遊說馬來西亞政府禁止穆斯林一夫多妻制,如果一個丈夫決意娶第二個妻子,那麼法律就應該要求他必須和第一個妻子離婚並支付她當初的嫁妝以及贍養費。

當穆斯林男性和女性表達的願望相同時,他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嗎?

當伊斯蘭教學者指責他們違反“伊斯蘭法”時,“伊斯蘭姐妹”引用了《古蘭經》中的經文,指出穆罕默德的曾孫女薩克納·賓特·侯賽因曾在自己的婚姻文書中確定了各種條件,包括其丈夫如果想維持與她的婚姻就不得再娶。

也就是說,給予穆斯林女子離婚的權利,並得到相應的賠償,從伊斯蘭教早期就已經存在,並非是現代的解釋,“伊斯蘭姐妹”用《古蘭經》化解了一次來自《古蘭經》的攻擊。

可這也暴露出這樣一個問題。

人們對“沙里亞”雖然沒有異議,可是,關於“伊斯蘭法”,穆斯林卻沒有權威存在,也就是說,穆斯林宗教思想就像一個“自由市場”,信徒們選擇相信什麼說法,完全取決於他們喜歡聽哪個穆斯林學者的話。

如果那個學者是開明的,他的跟隨者就也是開明的,如果那個學者是保守的,那他的追隨者也是保守的,如果那個學者別有用心,那他的信徒就是危險的,如果學者本人熱衷於政治,那他身邊的人一定也熱衷此道。

這種彈性,可以解釋為“伊斯蘭法”在不同地區所表現出的適應力和多樣性,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它是危險的,極易被人利用的。

而且,隨著時代的發展,新問題層出不窮,其複雜性要求答案既要簡單明瞭,又要細緻入微,比如採取軍事行動的標準是什麼?女效能當總統嗎?該怎麼解讀時尚?關於數碼產品和網際網路又該怎麼看……

這並不是伊斯蘭教才會面臨的問題,宗教的傳統和典籍並不包含解決所有問題的方案,是每個宗教都會遇到的。

至於該怎樣解決,也許梵蒂岡教廷於1984年和以色列猶太教發表聯合宣告,嘗試剔除《聖經》中歧視猶太人的內容的舉動,可以提供一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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