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記 | 南宋百姓為什麼不肯養兒子?

短史記 | 南宋百姓為什麼不肯養兒子?

作者丨言九林

編輯丨吳酉仁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有溺殺女嬰的惡俗。本文再說一說南宋百姓不肯養兒子的問題。

南宋紹興八年(1138),宋高宗下發了一道諭旨:

“庚子,禁貧民不舉子,其不能育者,給錢養之。”

所謂“不舉子”,指的是生了孩子(主要是指兒子)之後不願養育,將之送人、扔掉乃至直接溺死。由皇帝出面下詔禁止百姓生兒不養,可知這種現象在當時很普遍,非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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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國傳統社會的生育狀況,長期存在一種似是而非的錯誤印象,即認為農耕社會之下,增加勞動力即意味著增加財富,故民眾多樂衷於多生兒子。

許多時候,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如漢元帝時的御史大夫貢禹,曾在給朝廷的奏摺裡提到,自漢武帝頻繁征伐向民眾徵收重稅,併發明瞭“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的新稅種後,漢帝國的百姓便陷入了一種

“生子輒殺,甚可悲痛”

的境地。他向元帝建議,將“口錢”的徵收標準從三歲提升到七歲,以減緩民間的殺子之風。

到了東漢,情況仍未改善。《後漢書》的記載是“小民困貧,多不養子”。飽讀儒家經典的賈彪去做新息令,便見到該地頻繁發生父母殺害兒子的慘劇。發出

“母子相殘,違天逆道”

的悲嘆後,賈彪選擇違規從官庫中拿出錢來資助生孩子的百姓。晉代史料《零陵先賢傳》裡也說,東漢末年的稅收政策是“產子一歲,即出口錢”,兒子生下來滿一歲便要繳納人頭稅(比西漢的標準還狠),所以“

民多不舉產

”,百姓普遍不願養兒子,生下來或殺害或送人。好在,零陵這地方有一位頗有資產的“裡嗇夫”(大略相當於基層官員)叫做鄭產。他勸告鄉民“勿得殺子”,辦法是誰家生了兒子,便由鄭產替他們繳納人頭稅。

貢禹、賈彪與鄭產們的能力有限,只能小範圍改善一地一時的狀況。就整個社會而言,“民不舉子”仍是一種長時段裡的常見現象。比如,據《南史》記載,宋文帝劉義隆在位時,會稽有一個叫做郭世通的人,十四歲沒了父親,留下一個繼母。成婚後,“婦生一男,夫妻恐廢侍養,乃垂泣瘞之”,妻子生了個男孩,郭世通擔憂養了孩子就養不起繼母,就把孩子給埋了。事件雖然以“埋兒奉母”的孝道典故裝飾了起來,究其本質卻仍是生存艱難養不起孩子只好將之殺害。

再如,五代十國中的吳越國,也因“常重斂其民”,小到一隻雞一條魚一枚蛋一隻雛鳥都不放過,且向百姓收取沉重的“身丁錢”,導致“貧匱之家,父母不能保守,或棄於襁褓,或賣為僮妾,至有提攜寄於釋老者”——貧窮人家不願養兒子,生下來或直接拋棄,或賣掉或送給寺院。與同時代的其他國家相比,吳越國的百姓負擔相對要輕一些。吳越國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到了北宋,情況也未好轉。宋真宗時代,兩浙、福建、荊湖與廣南等州的底層百姓,仍因沉重的人頭稅而不敢養兒子,“民有子者或棄不養,或賣為童僕,或度為釋老”。

南宋的情況同樣糟糕。宋高宗紹興七年,禮部尚書劉大中上奏說:

“今浙東之民有不舉子者。臣嘗承乏外郡,每見百姓訴丁鹽紬絹最為疾苦。蓋為其子成丁則出紬絹,終其身不可免。愚民寧殺子,不欲輸紬絹;又資財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舉。誠由賦役煩重,人不聊生所致也。”

大意是:現下有許多浙東百姓不肯養兒子。臣我以前做過地方官,知道百姓們最痛苦的負擔是丁鹽紬絹。養了兒子便要給朝廷繳納紬絹,所以愚民寧願殺子來逃避;養了女兒又沒有資產將她嫁出去,所以生了女兒也不養。總之是朝廷賦稅太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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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開篇提到的、宋高宗紹興八年下達的“

禁貧民不舉子

”詔書,顯然與劉大中描述的這種社會現象直接相關——劉大中的描述不是個案,大略同期在處州(也在今浙江境內)做地方官的范成大,也曾上奏朝廷稱,“處州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人頭稅收得太狠,所以處州百姓不肯養兒子。

與宋高宗詔書相匹配的新政策,是“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大意是,鄉村人裡的第五等,城裡人裡的第七等(當時的官府按資產多少給百姓家庭劃定的等級),這些貧困家庭如果生了孩子無力撫養,每個孩子可以找官府,去領四千文“免役寬剩錢”。此外,南宋政府還在地方設立了專門的“舉子倉”。這些倉庫的糧食,專門用來救助那些生了孩子無力撫養的家庭,一般標準是生一個孩子便“給米一石”,約相當於今天的60公斤。

到了紹興十一年(1141),宋高宗又應地方官員的奏請,准許自孕婦懷胎的第五個月起,無論家庭貧富,均免除其丈夫一年的“雜差役”,好讓丈夫可以安心照顧產婦和嬰兒。

遺憾的是,這些政策只是看起來很美好,實際上並未改變南宋百姓養子成本過高的問題。

所以,到了宋孝宗時代,“民不舉子”仍是南宋社會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

乾道年間在福建做過提刑官的鄭興裔,有一道給孝宗的奏章,便叫做《請禁民不舉子狀》,主旨是希望朝廷出臺政策禁止百姓殺害子女。奏章說:“生子恆多不舉”這種風俗,相沿至今所在多有,其中又以“建劍汀邵四州”最為嚴重,原因是“自軍興以來,戶口凋殘。

貪吏奸胥又復肆其凌虐,丁鹽紬絹誅求無藝,愚蠢小民,寧殺子而不願輸稅

。”

鄭興裔告訴孝宗,自己“提刑福建路”兩年了,這兩年裡耳聞目睹了太多父母殺害子女的慘劇,“於茲聞見所及,慘狀不可名言”。他提供給朝廷的對策是,恢復本朝“殺子孫徒二年”的律例,發動民眾舉報,“告官審實,以犯人家財給之”,若舉報屬實,便將“不舉子”家庭的財產獎勵給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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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興裔的辦法,可能未被朝廷採納,也可能是採納了之後沒有什麼效果,所以被放棄了。稍晚一些時候,孝宗淳熙年間去福建南劍州做地方官的陳安節,發現當地“民俗類不舉子”後,採取的挽救辦法,已不是發動民眾舉報,而是“勸其舉者,官賦之粟者三年”——

對生養孩子者實施獎賞,由官府連續三年給生養孩子的家庭提供糧食

據陳安節的墓誌銘講,有了這三年的糧食補助,南劍州百姓不肯生養孩子的風氣,發生了轉變。三年糧食補助不是小數目,墓誌銘對陳安節治績的敘述,也許不算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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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可供比照的案例,是大略同期的嚴州(在今天的浙江境內)。據做過朝廷諫官的詹元宗講,嚴州百姓以耕田養蠶種茶割漆為主業,全家人終年勞作“僅得以無飢”,加上朝廷的種種攤派與苛捐雜稅,便活得極為艱難。朝廷為了增加人口,對嚴州實施了重大的減稅政策。該州共計175740人,每年減免14292匹絹,相當於“昔之取者以其十,今之取者以其四”——如果說以前的稅負是十,那現在就只剩四了。大幅度減稅的結果,便是百姓們不再殺子了:

“嚴之習俗,苦於丁稅之苛,有貧不舉子之患。至是不復有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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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嚴州的減稅政策是個特例,並未普及至南宋的其他地區。所以,其他的南宋地方官,仍要繼續面臨轄下百姓不肯生養子女的難題。如在安慶府做過地方官的餘嶸,面對“鄉俗不舉子”,他所能做的只能是設立三所救助機構,“各給錢米藥餌”,往機構裡撥一點錢糧和藥物,能救助一個是一個。另一位在福建為官的趙善俊,則選擇大棒加胡蘿蔔政策,一面“痛懲不舉子者”,一面“凡產育給金谷”。這些措施往往效果有限,且很容易人走茶涼、人亡政息。

所以,終南宋一朝,始終沒能解決“民不舉子”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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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①《宋史》卷二十九《高宗本紀六》。②《漢書》“貢禹傳”。③《後漢書》“賈彪傳”。④《南史》“郭世通傳”。⑤《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二十二,欽定四庫全書本,第518頁。⑥《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百十九,欽定四庫全書本,第2950頁。⑦《鄭忠肅奏議遺集》,欽定四庫全書本,第33頁。⑧ 《永樂大典》卷之三千一百五十五,第15頁。⑨《嚴陵集》卷九,欽定四庫全書本,第1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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