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給事中是什麼官?職務不高為何極具威懾?朱元璋確實高明

撰文/趙立波

洪武十三年( 1380), 太祖廢中書省,罷丞相,分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使六部的權力擴大。朱元璋擔心六部的權重威脅皇權,對諫官系統進行了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罷諫官,設六科給事中,以監察六部。至此六科給事全面走進了大明的官僚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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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畫像

明朝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 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 戶科八人,禮科六人, 兵科十人, 刑科八人, 工科四人,均為從七品。萬曆九年(1581)裁兵科五人,戶、刑二科各四人,禮科二人。明朝給事中的設官編制品秩等, 經歷了一個複雜的變化過程。雖然級別不高,但是六科給事中是直屬於皇帝的獨立監察機構。都察院名義上是最高的監察機構,但管不了六科。六科“俱系近侍官員, 與內外衙門並無行移”,直接對皇帝負責, 有自己的官衙。六科在工作中與都察院的十五監察御史有不同意見,“上疏互駁, 皆控御前”,皇帝做裁決。

明朝六科給事中的職能

明朝六科的職能範圍廣泛,權力很大,“國家毗倚甚重”。六科給事中掌駁正的制度是朱元璋制定的。洪武十三年( 1380),朱元璋度中書省,罷丞後,大權獨攬, 政務繁多,於是命令六科給事中掌駁正之職。朱元曾對六科給事中說: “聯代天理物,日總萬機,豈能一一週遍,苟政事有失宜,豈惟一民之害,將為天下之害: 豈惟一身之優,將為四海之憂: 卿等能悉心封駁,則庶事自無不當。”因此,六科給事中掌駁正違失成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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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員

明朝六科給事中每天收到六部各衙門的題奏本章,有凡御批的,要具奏目,置文簿陸續編號,開具本狀送司禮監, 其餘的逐一抄寫書冊, 五日一送內閣以備編纂。《大明會典》卷213(六科)載: “凡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門題奏本章, 逐一抄寫書冊, 五日一送內閣,以備編纂”;“凡各衙門題奏過本狀 ,俱附寫文簿, 後五日,各街門具發落日期,赴科登出,過期延緩者, 參奏。”也就是說,六科對“科抄”與“封駁”章奏, 必須在五天內處理完畢。 總之,明朝的六科給事中透過封駁與登出,監督控制六部的全部工作,強化了對六部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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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演變圖

諫諍侍從,充任言官

給事中原屬於言諫系統,其職能為諫諍侍從。明朝的六科給事中仍有諫淨待從的職能。《明史》卷74《職官三》載: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凡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珥筆記旨”。“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曾預“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史焉”。也就是說,明朝的六科給事中在朝會、延議、延推、審獄中均有諫言的職權。

彈劾兩京大臣

明朝的六科給事中在稽查六部的同時, 還要彈劾兩京大臣的失職行為。《大明會典》載:“兩京大臣方面等官, 有不職者”,六科給事中“皆得奏劾,或大班面劾。及諸人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劾奏”,“若系重事特旨令科道官記著者,即時糾舉,不得隱漏。六科給事中彈劾的方式可以“各陳所見“ ,也可以“共同舉奏”。如果六科給事中有隱漏彈劾行為,要受到懲罰。明世宗時,工部尚書趙文華驕縱其子違背禮制,世宗“黜文華為民,戌其子邊衛”,禮科給事中因“失糾劾,令對狀”,都給事中謝江以下六人,“並廷杖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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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六科給事中的彈劾職能與監察御史略有區別。監察御史彈劾的範圍比較廣泛,而六科給事中主要偏重於對兩京大臣違法失職行為的彈劾。

對口監察六部

明朝六科以六部的劃分而設定,對六部實行對口監察制度。對口監察的範圍是:“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穀,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與各科兼蒞之,皆三月而代。內外有陳乞田土、隱佔侵奪者,糾之。禮科,監訂禮部儀制,凡大臣曾經糾劾削奪、有玷士論者紀錄之,以核贈諡之典。兵科,凡武臣貼黃誥敕,本科一人監視。其引選畫憑之制,如吏科。刑科, 每歲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數,歲終類上一歲蔽獄之數,閱十日一上實在罪囚之數,皆憑法司移報而奏御焉。工科, 閱試軍器局, 同御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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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員圖案

明朝的六科給事中除上述主要職能外,還要充任各種差遣。如“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藩或告諭外國,充正副使”。

清朝六科給事中的設定與組織結構

清朝初年,因襲明朝的制度,設六科給事中,“六科自為一署”,為獨立的監察機構,“給事中無員限,並置漢軍副理事官”。順治十八年(1661),六科定各設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滿、漢均各一人,都給事中由左給事中轉,左給事中由右給事中轉。大科均設漢給事中二人,罷去副理事官。滿、漢筆帖式一百零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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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

康熙三年(1664),清聖祖玄燁對六科的設官進行了調整,六科官削減六員,只保留滿、漢各一人。康熙五年(1666), 改都給事中為掌印給事中。六科官員往往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干預朝政,影響朝廷的決策,使六部在執行政務時無所適從。

清朝六科給事中的職能

雍正元年(1723),清世宗“以六科內升外轉,始隸都察院。凡城、倉、漕、鹽與御史並差,自是臺省合而為一”。所謂“內升外轉”就是將掌印給事中、給事中由康熙時的七品升為正五品,與都察院的十五道監察御史平級,或略高一級,使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機構。乾隆二年(1737),清高宗裁減六科筆帖式二十七人,保留八十人,其中禮、工各十人,戶、吏、兵、刑各十五人,進一步精簡了六科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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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順治十八年(1661 )規定, 六科各差一員給事中稚查六部各院執行政務的情況並登出文卷。如果延期或執行不力者,即行參奏。六科給事中的分工是: “吏科分稽銓衡,登出吏部、順天府文卷; 戶科分稽財賦, 登出兵部文卷;禮科分稽典禮,登出禮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文卷; 兵科分稽軍政,登出兵部、鑾輿衛、太僕寺文卷;刑科分稽刑名,登出刑部文卷; 工科分稽工程,登出工部文卷”。

駁正違失

清朝順治十八年( 1661 )規定: “凡部院督撫本章已經奉旨,如確有未便施行之處,許該科封還執奏。如內閣票擬本錯誤,及院部督撫本內事理未協,並聽駁正。”的清朝在制度上,六科給事中雖然有駁正的職能, 但由於密本及軍機處的“廷寄”等文卷,六科根本不能預聞, 所以駁正只不過文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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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服圖案

清朝六科給事中封駁職能雖因襲明朝,在封駁的程式上,與明朝已不可同日而語。正如明清史專家孟森所說: 明朝“設六科給事中,專掌封駁”,清朝的六科給事中“有科鈔而無封駁,一次奉依議之旨,即付施行”,而明朝“凡交部議之件,部復奉旨, 再交科, 科不駁;再鈔交部,部乃再覆奏;此時以其已經科臣費同, 故並行稿同具,但候再奉一複述之旨敘入稿中,故明有題行稿而清無之,奉旨施行之程式不同也”。 此外,清朝六科給事中還要參預巡視京營,參加皇帝御門聽政,經筵等侍班。吏科給事中有參預考核文武官員,刑科給事中參預重大刑獄案件的複審、行使司法監督等。總而言之,明清給事中的職位都非常重要,尤其明代而言權力更為廣泛,清代後期隨著體制逐漸改變,該職務有所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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