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 依法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正面清單

關於公開徵求《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最佳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1年9月17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書面反饋我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徵求公眾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常態化、制度化,轉變監管理念,最佳化執法方式,全面提高執法效能,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範效應,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相關概念】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符合條件納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合稱“企業”),採取減少現場檢查和加強幫扶等正面激勵措施的清單。

第三條【基本原則】 制定和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遵循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差異化監管和守法激勵原則。

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五條【管理職責】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健全本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納入條件和程式、正面清單有效期和差異化監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備案,並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開、調整等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納入條件

第六條【實施範圍】

全省依法實行排汙許可管理或應填報排汙登記表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正面清單

。生態環境部門篩選正面清單企業時,應同時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監管執法能力等要素。

第七條 【分類實施】

正面清單按照以下兩種型別實施:

(一)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二)大氣汙染防治正面清單。

符合條件的同一企業可以同時納入不同型別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八條【日常正面清單納入條件】

納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滿足“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割槽管控要求,環保手續齊全,汙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執行;

(二)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三)落實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措施,近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四)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公開汙染物排放資訊;

(五)按要求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執行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具備有效非現場檢查條件。

各地級以上市日常正面清單內排汙許可重點管理類和簡化管理類企業總數不超過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企業總數的20%。

鼓勵將符合納入條件且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汙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小微企業或主動開展汙染防治績效和風險管理能力評估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第九條【日常正面清單直接納入條件】 清單釋出前兩年內,環境信用評價連續評為最好等級的企業可直接列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十條【大氣汙染防治正面清單納入條件】涉揮發性有機物分級管理的標杆企業(A類)和涉工業爐窯分級管控的標杆企業(A類)可以納入大氣汙染防治正面清單。

具備工業爐窯裝置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同時符合前面兩類標杆企業(A類)條件。

第十一條【不得納入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汙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汙水集中處理的企業;

(二)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

(三)上一評價週期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最差的企業;

(四)近五年記憶體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存在環境汙染犯罪的企業;

(五)其他不適宜納入的企業。

第三章 清單管理

第十二條【納入程式】正面清單釋出之前,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擬納入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開展評估,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透過生態環境部門官網等主流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示,並公佈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正面清單企業名單正式公佈後,五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三條【公示內容】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正面清單企業以下資訊:

(一)企業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所屬行業、排汙許可證編號(排汙登記編號)、排放的主要汙染物;

(二)納入的正面清單型別和有效期;

(三)監督投訴電話。

第十四條【適用期間與有效期】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適用於生態環境日常監督執法。大氣汙染防治正面清單適用於重汙染天氣和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自公佈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大氣汙染防治正面清單自公佈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動態調整】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省生態環境廳應適時調整最佳化正面清單納入條件。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應公佈下一年度正面清單,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納入。企業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不再符合納入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正面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資訊化管理】將正面清單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汙染源監管動態資訊庫,並列入執法計劃。透過資訊化系統實現非現場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章 監督執法方式

第十七條【減少現場檢查】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正面清單內企業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中,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重汙染天氣和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大氣汙染防治正面清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停產限產、不現場檢查,保障企業正常生產。

第十八條【現場檢查啟動條件】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可開展現場檢查:

(一)生態環境部門透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由企業自查並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稽核認為仍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現場調查核實的;

(二)涉及群眾舉報投訴、網路輿情、媒體曝光、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的;

(三)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現場檢查的情形。

第十九條【現場檢查程式】執法人員對正面清單內企業啟動現場檢查前,應取得本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第二十條【非現場檢查形式】生態環境部門應利用線上監控等物聯網系統及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

探索利用各類生態環境管理資料、自行監測資料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資料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加強自動監測資料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鼓勵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生產設施(含汙染防治設施)執行資料。

第五章 激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指導幫扶】日常正面清單有效期內,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適時對清單內企業的環保手續辦理情況、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等環境管理要素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指導幫扶可邀請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等。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透過定期組織交流座談等方式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環境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執法要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行為預期。可根據企業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第二十二條【鼓勵環境守法】 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逐步推行財稅、金融等方面的聯合激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採取以下正向激勵措施:

(一)審慎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四)優先列入生態環境部門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五)優先推薦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參選優秀企業、勞動模範等各類先進稱號;

(六)列入生態環境服務綠色通道;

(七)優先給予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援;

(八)其他正向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嚴懲環境違法】 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物件,並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成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省級抽查排程機制】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適時對各地正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定期排程各地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差異化監管措施、發現問題、立案查處、減免處罰、指導幫扶情況及工作亮點和典型案例;每年年底前排程各地正面清單制度總體落實和評估情況。根據抽查檢查和排程情況,不斷完善本省正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市級評估排程機制】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評估本地區正面清單落實情況,梳理工作總結成效,分析工作不足,完善細化監管措施,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定期排程本地區各地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差異化監管措施、發現問題、立案查處、減免處罰、指導幫扶情況,梳理工作亮點和典型案例,並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君君。環評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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