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自由權》“為了解思想動向,老師能拆看學生的私人信件嗎?”
【案例】
某省級示範學校高三班主任程某因擔心學生早戀會影響學習成績,對學生的日常舉動嚴加監視。她以瞭解學生的思想動向為由,經常私自拆看學生的信件,甚至還將學生的大多數信件扣留,不轉交給學生本人。班主任程某的這種行為合法嗎?
【法律解析】
程某的行為不合法,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通訊自由權。通訊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聯絡方法,通訊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民主權利,因此我國《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隱匿、譭棄、非法拆開他人信件都是對公民民主權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師,也無權對學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訊自由與通訊秘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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