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二戰中美日表現如何?

在戰爭中能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這是一個很明確而又很現實的話題。

之所以說明確,是因為在空戰中,人們早就形成共識:當一方戰機被摧毀,飛行員跳傘時,另一方不得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二戰中美日表現如何?

這種做法頗有紳士風度,最初在一戰時英、德兩國進行。要知道當時能夠駕駛飛機的一般都是貴族出身。顯而易見,貴族將騎士的那一套用在了空戰上。

這就好比,打人不能打臉,比武不能乘人之危,或者使用陰損招數,一切都要講究“武德”。

當然,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還有更為現實的考慮。一戰時期的飛機大都沒有裝備任何武器,主要功能就是偵察敵情。兩架飛機相遇,飛行員不僅不開火,還要打打手勢,招呼一番。

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二戰中美日表現如何?

隨著戰爭的發展,戰鬥機和轟炸機被開發出來。但他們的殺傷力有限,飛行員依舊保持紳士風度。

久而久之,這種“禮儀”就形成了慣例。

後來,這一慣例上升到國際法層面。起初,人們起草《空戰規則草案》時,就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便將飛行員在降落過程中受到保護寫入草案。不過,這也只是草案,並未得到全球國家的簽署以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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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1977年,人們訂立《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明確規定要保護戰機飛行員。有關內容我們摘錄如下:

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

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到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物件前應有投降的機會。

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

根據議定書約定,在交戰時,一旦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就違反了《日內瓦公約》。這與《日內瓦公約》的保護戰俘的原則是一致的。當然,空降部隊,也就是傘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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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說現實,那是因為由慣例上升到國際法有個過程。不僅如此,隨著軍事工業的發展,空戰變得異常激烈,有時候人們並不遵守這一約定。

有說法稱,美國空軍將領杜立特就曾以隱晦的方式,鼓勵下屬射殺跳傘後的敵方飛行員。當然,這種說法缺少依據。可以想象,這種口頭傳達的東西,上不得檯面,能有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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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美國陸軍航空兵司令部曾經下達過這樣一條命令:不要刻意去射殺那些在透過降落傘降落或者已經降落到地面的飛行員。具體怎麼執行的,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二戰中美日表現如何?

而在日本有一樁山崎卓事件。太平洋戰爭中,日本第243海軍航空隊對戰美國艦載機群。一個名叫山崎卓的飛行員駕駛著“紫電”號戰鬥機。槍彈橫飛,“紫電”號中招,山崎卓在橫濱上空跳傘。日本軍警竟然不由分說地朝山崎卓開槍。結果山崎卓被打成篩子。顯而易見,軍警誤以為山崎卓就是美軍飛行員。

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二戰中美日表現如何?

以小見大,日本向美軍飛行員開槍應該是習慣性動作。可以現象,戰爭是以取勝為目的的,什麼道德,什麼風範,全都拋一邊。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二戰雖然慘烈,但依舊有人遵守了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的規定。

1943年12月24日,美軍飛行員查理·布朗駕駛著轟炸機,同其他夥伴一道,從英國起飛執行去德國本土轟炸的作戰任務。在戰鬥中,查理的轟炸機遭受重創,而且在回航中落單了,只能貼地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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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軍偵查到了這一情況,命令飛行員弗蘭茨·斯提格勒擊落這架敵機。弗蘭茨得知,查理駕駛的轟炸機已失去了抵抗能力。隨後,弗蘭茨做了兩個舉動,頗有紳士風度。

一是弗蘭茨向查理打手勢,要求他迫降。查理毫不猶豫地拒絕了。

二是弗蘭茨連打手勢給查理,讓他調整航向,跟隨自己飛行。在弗蘭茨的引領下,這架美軍轟炸機來到了北海海岸線。弗蘭茨不能再往前飛了,他舞動了一下戰機的翅膀,便掉頭返航了。

不能射殺跳傘的敵方飛行員,二戰中美日表現如何?

這個故事在航空論壇上傳為美談。在紳士的邏輯裡,不射殺敵軍飛行員,甚至為他引航,贏得的是尊重,而尊重對手,就是尊重自己。

當然,在戰爭中人們不射殺跳傘的飛行員還有另一層考慮。一架飛機可以透過工廠快速製造出來,而一個飛行員則不能,需要大量的精力進行訓練。飛行員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活捉敵方飛行員來交換俘虜,或者達成戰略目標,或許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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