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小課堂5:不斷更新的安息日
文 | 嘉妮
詩篇92中,詩人在安息日讚美神所做之工的美好,以及祂亙古不變的慈愛。“因耶和華藉著你的作為叫我高興,我要因你手的工作歡呼”(詩92:4)。安息,shabbat,即“休息、停止工作”的意思。
在創世記2:3寫道,“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這句話可謂定義了安息日的源起。
基於神在六日的創造之工後,歇下所有的做工,於是在十戒中規定:“當紀念(zakhor)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出20:8-11)。
在申命記的十誡重述中,守安息日的誡命再次出現。
然而,這次守安息日的原因並非與神的創造與安息相關,
而是透過守安息日,神要求他的百姓要紀念(zakhor)神帶領他們出埃及的經歷(申5:12-15)。
在不同的歷史文字處境下,守安息日的原因也會隨之改變。
不僅是守安息日的原因有所變化,就連如何守安息日的規定,在聖經歷史中也不斷變化更迭。
其實,單純讀完十誡中對於要守安息日的規定,很難想象該如何來守安息日。
什麼算是“休息?”是什麼事都不可以做嗎?出於同樣的疑惑,聖經作者選擇更多去描述“什麼樣的工(melakah)不可在安息日做。”
於是,我們在不同的經卷中,讀到許多對“不可在安息日所做之工”的論述。比如說:
在安息日,不可在田野收食物(出16:23-26)。
“當安息日,不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生火”(出35:3)。
揀柴也不可在安息日做(民15:32-36)。
在耶利米書中,有一段頗長的關於遵守安息日的教導。其中,違反安息日所做的工,包括擔擔子(耶17:21-22)。
因為百姓不遵守耶和華的律令,仍然擔擔子進出耶路撒冷各門,最終神預言的懲罰,在尼布甲尼撒攻陷耶路撒冷時,果真大火燒盡了耶路撒冷的宮殿。
從某種意義上來看,猶大被擄、流放於巴比倫,
是由於百姓沒有遵行耶和華的律法,其中包括守安息日的誡命。
到了以色列人迴歸的時期,尼希米記中再度重墨描述安息日的律令與規定。尼希米看到百姓“在安息日榨酒,搬運禾捆,馱在驢上,又把酒、葡萄、無花果,和各樣的擔子,在安息日擔入耶路撒冷”(尼13:15),因而異常憤怒,並明確禁止百姓在安息日從事各種商業買賣。
這裡,尼希米直接聯絡神的懲罰與百姓犯安息日(尼13:17-18),這種對應關係在第二聖殿時期(公元前516-公元70)尤為顯著。
在流放的陰影下,以色列人愈加認識到
只有遵行神的律法誡命,才能免於懲罰。
守安息日的規定開始不斷增加,越來越複雜嚴苛。
在猶太經典“先祖遺訓”(Pirkei Avot)中,首句就提及“在妥拉四周建柵欄,”這句早期拉比的箴言指的是,為了避免違反妥拉中的律令,需要在律令之外增加更多其他的指示。
拿“守安息日”作為例子,我們看到在這個時期,有各樣教導,關乎安息日不可做的工。
這些“工”其實並沒有在聖經中有記載,只是律法詮釋者從“守安息日”這條律法中,口傳衍生出許多關乎“如何守安息日”的教導,為了保證百姓不犯安息日,從而建立起一套詮釋的傳統與權威。
而耶穌多次在安息日醫治、行神蹟,其實挑戰的正是這一系列人為的詮釋以及詮釋者(多為法利賽人)的權威。
他以此說明,“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2:27)。其實,某種程度上,耶穌的教導回到了設立安息日的初衷。
END
基督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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