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兩宋軍隊弱爆了,除了皇帝重文抑武,其實與這件事關係更大

宋朝軍隊經商:難怪兩宋軍隊這麼弱,原來他們都忙著做買賣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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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國家軍隊不僅戰鬥力弱,而且還普遍存在經商的情況,尤其離譜的是,軍隊經商的收入及支出還不用計入朝廷的財政收支,主要都被用以補貼軍用和供軍事長官花費。

在宋仁宗時代,范仲淹出鎮慶州,據記載,在此期間他的部隊“借隨軍庫錢回易(經商的意思),得利息二萬餘貫,充隨軍公用支使外,卻納足官本”。范仲淹“回易”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隨軍公用支使”,並非中飽私囊,故他在奏摺中向宋仁宗公開承認“得利息二萬餘貫”。既然范仲淹在奏摺中公開提到,可見當時宋朝軍隊的“回易”並不是件值得奇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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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軍經商,必然要差遣軍士行動,如滕宗諒“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驢車四十駕,載茶三百餘籠,出引逐外,不得收稅”。河東麟州和府州鈐轄賈逵“令五人為一保,給錢十萬,凡回易五十日,出息錢四十萬,以備犒”。五十天獲利四倍,足見邊防軍隊贏利之厚。北宋朝廷對軍隊經商並未制訂專門法條進行規範,及至得知賈逵的所作所為,便下河東轉運便司“體量”轉運使司上報,“以為舊例如此,即無私入”,於是朝廷詔令賈逵“自今無得差禁軍回易”。賈逵派禁兵經商既是“舊例”,這顯然能夠表明,當時軍隊經商的確已很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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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宋朝軍隊經商的風氣越來越嚴重,利益鏈條逐漸固化,逐漸達到了傳習難改的地步。宋神宗時期,發生了秦鳳路副總管夏元幾用禁軍販運私茶,“侵壞茶法”的事件。宋神宗“詔轉運司劾之”,這僅是因為違犯茶法之故,卻也恰恰說明了宋朝軍隊一般性的經商活動,當時已成了合理又合法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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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宋初期,因為財政拮据,軍費緊張,軍隊經商的行動便更加活躍了。抗金名將岳飛為了抵抗女真人,在得不到軍費支援的情況,自然只能承繼北宋軍隊遺留的舊習,一邊打仗,一邊派人做買賣賺錢養軍隊。據記載,岳飛曾專門任命李啟充當“回易官”,因為他認為此人“有心計”,能斡旋財賦……佐飛軍用甚多”。據不完全統計,岳家軍在鄂州的酒庫、公使庫、激賞庫、備邊庫、回易庫等共有14庫,每年獲利達到1165000多貫,鄂州典庫、房錢、營田雜收錢,襄陽府酒庫、房錢、博易場每年收入415000多貫。大約等於岳家軍三個月的軍費開支。韓世忠罷兵權時,上繳回易利息等錢100萬貫。可見,

當時軍隊經商不但已很普遍、合法,而且規模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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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經商的利潤一般是用來補貼軍用,但往往有一些貪婪的將領則以軍隊經商所得自肥,這是必然的,也是很普遍的,能像范仲淹、岳飛那樣經商只為供養軍隊的,屬於極少數。如劉光世全軍有52000多人,卻“以八千人為回易”,短短几年,劉光世便“

以陶朱公自比

”,顯然,一部分“回易”對的收入,早已悄悄地流進他的腰包。鎮江府都統制劉寶部下有“機織至八九百人”,他任命逯

“專任為回易庫監官,開激賞等庫於市心,置榻坊、柴場於江口”,另置兩個大酒庫,“又添置腳店百餘處,列布闤闠”。據逯逵供稱:“所管內外回易錢僅有五十三萬餘貫,其欺隱不可勝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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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外諸軍屠酤城市,日奪官課,過載絡繹,不稅一錢,回易悉據要津,逃亡更不開落”,軍隊經商已經氾濫成災。

宋高宗被迫下詔禁止軍隊經商

,“若諸軍更敢擅差軍兵回易,行在委殿前司,馬、步軍司,在外委諸路都統制嚴行覺察,並與販去處委所在州縣收捉,押赴朝廷。其擅差官兵依私役禁軍法,其所販物貨計咕坐罪”。

但是,在腐敗的封建官僚政治下,令行禁止,自然是極不可能的。就在宋高宗禁令頒佈之後,殿前司左軍統制李捧“輒違朝旨,擅差軍士回易”。鎮江府都統制劉寶也“多差軍士,往湖廣販賣回易”。雖然李、劉受到了處分,但軍隊經商之風仍沒有剎住。林大鼎說:“今有伐山為薪炭,聚木為排筏,行商坐貫,開酒坊,解質庫,名為贍軍回易,而實役人以自利”。即在臨安府,即所謂“輦轂”之下,軍隊經商依舊進行,宋廷實事上也默認了這項活動。

宋孝宗即位後,鑑於軍官對士卒“仍前勒令回易及俵散佈帛、柴炭之類,並開坊造酒分依量其請給,每月克除”等嚴重弊端,重申了“嚴行禁止”的命令。但事實上也並無成效。如池州副都統制郝政“創造回易,殆六十餘所,下至油鹽醬醋,皆令軍人坐鋪出賣”。江州都統制劉光祖“專任將官雷憑為腹心,公肆剖克,如諸軍回易及馬草等錢,日納月納,皆有定數”。九江巡、尉司曾抓獲一批販運私茶者,經訊問,乃是本地駐軍,“各稱差出日本軍借錢五千,回日卻要一十五千送納,別無營運,只得販茶,須往回三五次,方得錢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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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軍隊經商,是當時經濟發展的一個側面。軍隊經商在某些場合確有補貼軍用的作用,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成為將校刻剝士卒、填塞欲壑的手段,敗壞了軍政、軍風、軍紀,摧折士氣、損害戰鬥力。真德秀曾尖銳地指出:“主帥剝偏裨,偏裨剝隊伍,有日給千錢而不足衾絮者,有月廩數斛而不飽糟糠者。以此飾苞苴,以此買歌舞,於是乎兵貧至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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