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任應該還錢嗎?男女方律師給你的戀愛忠告是什麼

分手後,前任應該還錢嗎?男女方律師給你的戀愛忠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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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人們表示:談錢傷感情。這是根據太多的現實案例,總結歸納出來的“逆耳忠言”。愛情,本來就是最為純粹的情感。我愛你、你愛我,沒有半點雜質更不摻和著其他關係。

但這個認為過於理想化,愛情並不是建立在空中樓閣之上。情侶,也是要食人間煙火的。這個人間煙火,就是每天都避免不了的衣食住行。哪一樣都離不開錢,這是人類的共識。“有情飲水飽”的前提,必須是“有情”。“飲水飽”?“水”不用錢嗎?只是同甘共苦,什麼困難都可以共同度過。

談戀愛,吃飯逛街看電影等都需要用到錢。誰負責買單?這是一個問題。

女生並不強調非要男生買單,甚至還會主動買單。男生買單也買得開心,為了愛的人出錢?我樂意。因為沒有誰專門去計較,上次誰出的錢?這次換人。也不會用本本記錄,這個錢誰出得多、誰出得少。如果這樣的斤斤計較、錙銖必較,這個戀愛談不談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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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則新聞卻讓很多情侶包括非情侶感慨得不要不要的。

相戀一年,李先生與張女士選擇分手。分手後,李先生要求張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轉賬總計4萬多元;並將其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償還4萬多元的借款。

法官表示:李先生向張女士的轉賬沒有表達特殊意義的金額,張女士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轉賬是贈與。

也就是說,法官也看不出來這些轉過去的錢到底算什麼,也沒有任何說明這錢是轉賬還是贈與。這樣的話,就只能按借錢來判斷。

當然,戀愛期間特殊意義的金額可以算是贈與。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等,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貸關係。

大家看不到那個賬單,但相信上面的金額說明不了什麼問題。張女士也無法自(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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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猜中了故事的開頭,卻猜不中故事的結尾。有網友表示:這算啥?這個男的太渣?這個女的太貪?

男人“渣”在於,他竟然每一筆錢都記得清清楚楚、留下證據。即便是生活習慣,也不會無非鉅細到這種程度。他談戀愛,非常“用心”。據說,女方也有付出過金錢的。但男方,卻隻字不提。

女人“貪”在於,一年花了對方四萬多。這是不是太貪心了呢?這四萬多,是不是都用在女方身上?還是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共同開支?這個說不清楚。反正給你就是給你了,現在要回來。

談戀愛的時候,談錢沒有傷感情。分手的時候,反正感情都沒有了——談錢,便如此“直接坦白”。或者,他們早該分手了。幸好分手了,否則結婚之後這個“錢”就更加不清不楚。如同雪球,將會越滾越大、越滾越離譜。

其中,網友紛紛表示。

有的說:我是這個女的話,分手時候會主動退回相關金額。

有的說:我是這個男的話,分手時候不會找女的要回這個錢。

如果,事情落在自己頭上。不知道,是否還能如此思維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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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金錢關係如何處理比較好?為了避免日後麻煩,怎樣做才最合適?

一則男方律師女方律師的溫馨提示也刷爆法律人朋友圈,內容如下:

男方律師溫馨提示:

520、1314、9999等特殊金額可能被認為具有特殊含義,屬於贈予。分手時不能主張返還。

發紅包請發100、1000、10000元等普通金額可能被認定為借款,分手時可主張返還。

需注意,備註中不要寫“我愛你”等詞彙建議使用:“這是你要的錢”

女方律師溫馨提示:

收到整數紅包時請記得回覆:

“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之類的話,

鎖定紅包贈予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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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網友驚呼“這還是愛情嗎?”你非要有金錢關係,只有這樣是萬無一失的。

的確,這樣一來所謂的愛情成了赤果果的金錢關係。但沒有辦法,誰知道這個錢會不會今天給了你、明天又要回去呢?

所以拿到愛的紅包也不要高興太早,看看男女方律師給你的戀愛忠告吧。

給的那一方,給的坦坦蕩蕩。拿的那一方,拿的大大方方。原來談戀愛也不能玩曖昧,小心啊。說不定,玩著玩著玩成了寂寞。

還是乖乖聽律師的話,分手也能分得沒有“後遺症”。否則,愛沒有了、錢還繼續糾纏。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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